湖北鑫龙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咸宁市地质工程勘察院、湖北鑫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赣0313执恢160号 咸宁市地质工程勘察院、湖北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咸宁市地质工程勘察院与被执行人湖北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湖北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执行标的220000元(未通过法院转账)、执行费3312元,剩余执行标的款7459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