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683民初3269号
原告:湖北耀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阳市南城民主路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远,湖北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
原告湖北耀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原告湖北耀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耀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耀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湖北耀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