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泰至塑料五金有限公司

东莞市泰至塑料五金有限公司、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783执2035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泰至塑料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茶山镇超朗新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53676443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坤***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仪,广东坤***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长沙街道办事处爱民路2号东兴大厦五楼101-1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319428766XQ。 法定代表人:**。 关于东莞市泰至塑料五金有限公司与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783民初68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开平市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货款620182.65元及逾期付款损失、**履行利息给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泰至塑料五金有限公司,并承担执行费9022元。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上述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二、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2022年8月17日、2022年9月19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对被执行人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证券、工商登记、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情况。 **被执行人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部分车辆被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由该院(2021)皖0123执1412号案处置,本院案件参与分配。 三、本院到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2年9月19日,因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且未能如实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已于2022年9月5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783执203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泰至塑料五金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海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