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971民初20695号之一
原告:东莞市泰至塑料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茶***新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53676443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多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梅州市东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畲江镇公和村安置区1栋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3MA4UJRCU0W。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
被告:***,男,198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兴宁市。
原告东莞市泰至塑料五金有限公司与被告梅州市东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原告东莞市泰至塑料五金有限公司以被告已支付案涉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梅州市东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泰至塑料五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泰至塑料五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梅州市东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516.0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620元,共计2136.04元,由原告东莞市泰至塑料五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