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执保1133号
申请人东莞市泰至塑料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茶山镇超朗新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53676443B。
法定代表人***,经理。
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路413号运城大厦18、1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8804995XK。
负责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星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东二路29号佳美星城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41307229。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南星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资兴市北乡片区供水二期二标项目部,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东江街道雄鑫酒店二栋6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81MA4R6JP61A。
负责人陈各。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东莞市泰至塑料五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星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星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资兴市北乡片区供水二期二标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东莞市泰至塑料五金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星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星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资兴市北乡片区供水二期二标项目部银行存款1063607.85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由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提供了保单保函(保单号:118181919202200××××)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东莞市泰至塑料五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三、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星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星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资兴市北乡片区供水二期二标项目部银行存款1063607.85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