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971执43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泰至塑料五金有限公司,住广东省东莞市茶山镇超朗新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53676443B。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东硕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社区**工业区众利路84号高盛科技园北区B栋第5层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1HJA992。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泰至塑料五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硕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20)粤1971民初309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货款155392.48元及利息(以155392.48为基数按每日百分之一的标准自2020年1月30日起计算违约金至付清之日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广东硕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广东硕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依法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和东莞市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找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信息、工商信息、不动产信息、车辆信息、支付宝和财付通的账户余额、金融理财等财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广东硕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本院已依法委托被执行人广东硕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居委会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暂未有反馈。
综上所述,本案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到得到足额清偿,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广东硕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已书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1971执430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