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221民初1486号之一
原告:湖北银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鱼县鱼岳镇迎宾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21097994565L。
法定代表人:余银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协洲,湖北宁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亿鑫创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汪集街汪集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180481007H。
法定代表人:孙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湖北嘉业长生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嘉鱼县渡普镇杨家咀村**社会信用代码:91421221585487431T。
法定代表人:张征兵。
原告湖北银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亿鑫创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嘉业长生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北银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银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 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纯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