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旬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928民初1565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89年10月6日,陕西省旬阳市人,住旬阳市。
被高湖北赢在一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一产业园光谷大道金融后台服务中心基地建设项目二期B7栋6层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070528142G。
法定代表人:朱运德。
原告***与被告湖北赢在一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24日以遗漏被告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遗漏被告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高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35.15.00元,减半收取667.57元,由原告***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李 涛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贺珍珍
书 记 员 郭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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