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2民辖终3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中移铁通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曙光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MRF1R6L。
负责人:刘泽南,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8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一审被告:安徽正德人力资源咨询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州路与林带路交叉口建设大厦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684959123C。
法定代表人:管政,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湖北赢在起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一产业园光谷大道金融后台服务中心基地建设项目二期B7幢6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070528142G。
法定代表人:朱运德,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中移铁通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与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正德人力资源咨询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湖北赢在起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21)皖1202民初80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移铁通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上诉称,一审被告安徽正德人力资源咨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属于颍州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不是**的用工主体单位,也不是被告所在地,故上诉人所在地的颍东区人民法院不具有管辖权。故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本案应由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与中移铁通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安徽正德人力资源咨询有限公司、安徽正德人力资源咨询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阜阳市颍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5月12日作出仲裁裁决,中移铁通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对裁决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安徽正德人力资源咨询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作为本案争议被申请人之一,其住所地在阜阳市颍州区,故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具有本案的管辖权。综上,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院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21)皖1202民初807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孟乐群
审 判 员 袁理想
审 判 员 黄发全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尹 玉
书 记 员 胡天旸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