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赢在起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中移铁通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某某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2民初8072号
原告:中移铁通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东区曙光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MRF1R6L。
负责人:刘泽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森,该公司综合部经理。
被告:徐彬,男,198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雯,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正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颍州路与林带路交叉口建设大厦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684959123C。
法定代表人:管政,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赢在起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一产业园光谷大道金融后台服务中心基地建设项目二期B7幢6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070528142G。
法定代表人:朱运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健熊,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移铁通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诉被告徐彬、安徽正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湖北赢在起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被告徐彬在法定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告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晓静
人民陪审员  王 炯
人民陪审员  杜 梅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子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