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民终1722号
本院于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对上诉人湖北赢在起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湘02民终1722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予以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湘02民终1722号民事判决书中,第3页第11行“2020年7月1日”补正为“2020年7月7日”。
审判长 罗慧虹
审判员 彭建爱
审判员 罗湘武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余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