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881民初984号
原告:***,男,198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漳平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平市菁城街道和平中路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81705373675T。
负责人:**航,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中移铁通有限公司龙岩市漳平经营部,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漳平市菁城街道和平中路108号邮政大楼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81MA345M3U84。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告:湖北赢在起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一产业园光谷大道金融后台服务中心基地建设项目二期B7幢6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070528142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新余赢在起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区中心物流园区郑家村二路799号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3MA3698NW7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福建省**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安泰街道八一七中路98号宇洋中央金地14层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563380502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金灶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金灶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坤,男,198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漳平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漳平分公司”)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后,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依据移动漳平分公司的申请,追加中移铁通有限公司龙岩市漳平经营部(以下简称“铁通漳平经营部”)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依据中移铁通有限公司龙岩市漳平经营部的申请,追加湖北赢在起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管理公司”)、新余赢在起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余管理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依据新余赢在起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追加福建省**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咨询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依据福建省**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追加**坤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移动漳平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铁通漳平经营部委托诉讼代理人***、**咨询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湖北管理公司、新余管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移动漳平分公司赔偿***医疗费33285.59元、伙食补助费1800元、护理费9450元、误工费29412元、残疾赔偿金102280元、营养费3000元、后续取内固定物费1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600元、鉴定费2600元,合计199427.59元。2、判令案件受理费由移动漳平分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1月5日***拨打路由器上面的电话号码187××******,叫移动漳平分公司永福营业厅的维修人员上门维修宽带。次日上午,***傅**坤上门服务,经检查是房子外面进来的网线断掉必须重新拉网线,上午9点20分许,***傅爬上水塔固定网线并抛线,***傅没有抛好,导致网线掉落在屋顶上,***傅叫***帮忙把掉落在屋顶的网线拉到院子里面去,于是,***爬到围墙上,用小棍子将网线挑进院子里,就在将网线挑落到院子时,***意外从围墙上摔下造成小腿受伤。因伤势严重,***受伤当日被送往龙岩市××医院,医院收治入院治疗,住院36日,伤情诊断为:右侧pilon骨折、右侧腓骨骨折。住院期间做右侧pilon骨折+右侧腓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出院医嘱:继续休养及护理,加强功能锻炼,禁止负重,术后每个月返回门诊复查,及时就诊。***花费住院治疗费用32802.93元,出院后在家继续休养,期间门诊复查费用482.66元。***伤情已经造成伤残,2022年3月8日经福建闽西***定所对伤残、误工期、护理期、后续取内固定物费用进行鉴定,结论为伤残等级十级,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取内固定物费用12000元。上述事实有***提供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门诊病历、出院小结、疾病证明书、医疗费发票、门诊收费票据、***定意见书及发票,***傅**坤的***证。***要求移动漳平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其属于义务帮工行为。本案发生后,***与移动漳平分公司进行协商,但未能达成调解。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本院。
移动漳平分公司辩称: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诉讼主体。答辩人非涉案上门维修宽带业务的服务主体及法律后果承担主体。2020年9月2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与中移铁通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协商一致并签订了《中国移动福建公司2020至2022年网络综合代维服务(铁通)》,该合同约定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将全省范围内移动通信旗下的网络综合代维业务发包给中移铁通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当然也包括漳平全区域的移动通信的网络综合代维业务,由中移铁通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向移动网络宽带客户提供代维服务,且负责服务现场的安全保护工作,实现安全生产,服务期为2020年7月1日起至2023年3月31日止。2021年11月5日,***拨打187××××****电话要求提供上门维修宽带服务,经核实是铁通漳平经营部安排技术人员提供上门维修宽带服务,并非答辩人处或答辩人安排的技术人员。综上所述,答辩人处在上述合同约定期间内的网络综合代维服务完全由铁通漳平经营部提供,故涉案网络宽带维修上门服务非答辩人提供,且维修过程中答辩人也不存在任何过错,故答辩人无需承担涉案产生的任何法律后果,应由铁通漳平经营部承担涉案事件的法律后果,应驳回***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铁通漳平经营部辩称:因铁通漳平经营部在2019年12月31日与湖北管理公司签订了劳务外包合同,劳务已经外包给湖北管理公司,所以答辩人的权利义务应由湖北管理公司承受。
**咨询公司辩称:1、答辩人与**坤签订的《自然人提供服务合作协议》第三条第4款明确约定“本协议履行期间,无论出于何种原因,乙方发生或者导致第三方发生的人身损害、疾病、事故、违法、犯罪等的责任和后果均由其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责任,即使在乙方向甲方提供相关服务期间。”,而根据***在诉状中的陈述及其所提供的录音可知,是**坤抛网线时网线掉落在屋顶上,叫***用棍子将网线挑下来时,导致***从围墙上摔下受伤。答辩人已经将业务承揽给**坤,且并未指示错误,因此根据上述条款约定,答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2、***诉请的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也有诸多不当之处。其一,该伤残报告是***自行委托鉴定的,鉴定机构所使用的工具仅为比例尺、量角器、相机、阅灯片,且在鉴定过程中并未阐述是如何利用前述工具进行检测的详细过程,也即踝关节功能丧失达50%并没有客观的检录视频佐证,故***的伤残等级鉴定为十级伤残不真实不客观。其二,根据《人体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第10.2.14之规定,胫腓骨双骨折误工在120日-180日、护理30-90日、营养60-90日。而闽西***定所[2022]临鉴字第233号《***定意见书》对***受伤导致的误工、护理、营养均是按最长期限来出具鉴定结论,与***的伤情及恢复情况不符。其三,后续治疗费12000元的鉴定结论系仅凭鉴定人员的主观判断所作,无任何评判标准,依法应以实际发生的为准。为此,答辩人在举证期限内申请重新鉴定。最后,***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虚高。住院伙食补助费按36天×30元/天=1080元计算;护理费总计6265.4元,其中住院护理费为36天×130.53元/天=4699元,出院后护理费为(60-36)天×130.53元/天×50%=1566.4元(2021年度城镇私营企业统计数据中农林牧渔业收入为47642元/年,即130.53元/天,护理天数按总计60天计算,同时按部分护理依赖,即完全护理依赖的50%护理。);误工费按122天×130.53元/天=15924.66元计算;营养费按3000元(医疗费用的10%)计算;残疾赔偿金因伤残等级存疑暂不计算;后续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再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按3000元计算。3、即使在上述第2点答辩意见的前提下,答辩人最多也只需承担20%的赔偿责任。从***提供的录音内容可知,**坤是叫***找根棍子将网线挑下去,但其却擅自爬上墙头从而导致摔倒受伤,***在录音中也承认其自己也有责任。**坤是直接叫***帮忙的人,依法也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湖北管理公司、新余管理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即由***提供的国有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复印件一份,本院对其三性予以确认。对当事人存在争议的证据,本院作如下认定:
由***提供的证据:证据1、门诊病历、出院小结、疾病诊断证明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据2、住院收费票据、住院费用汇总清单、门诊收费票据复印件各一份。移动漳平分公司、铁通漳平经营部辩称上述证据与其无关,本院认为该证据与认定***遭受人身损害及损害程度等案件事实存在关联,对其三性予以确认。证据3、***定意见书、鉴定费用发票复印件各一份。移动漳平分公司、铁通漳平经营部辩称该证据与其无关,**咨询公司对该证据的合法性和证明内容存在异议。本院认为,该鉴定系***合法委托,鉴定过程依法使用相关工具并附有详细说明,且鉴定内容与人身损害程度等案件事实存在关联,故本院对其三性予以确认。**咨询公司辩称理由不充分,不予采信。证据4、录音光盘一张。移动漳平分公司、铁通漳平经营部辩称上述证据与其无关,**咨询公司与**坤主张录音内容应由***和**坤进行确认。本院认为,该证据真实有效,能证明***部分主张,对其三性予以确认。**咨询公司与**坤辩称理由不充分,不予采信。证据5、照片复印件一张。**咨询公司与**坤对证明内容存在异议,本院认为,该证据虽不能证明***主张,但与案件事实存在关联,对其三性予以确认。
由移动漳平分公司提供的证据:《中国移动福建公司2020至2022年网络综合代维服务(铁通)》复印件一份。***对证明内容存在异议,认为系移动漳平分公司与铁通漳平经营部的内部承包合同,且未告知***。本院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移动漳平分公司主张,但与案件事实存在关联,对其三性予以确认。
由铁通漳平经营部提供的证据:《中移铁通福建分公司2020年-2022年劳务分包服务框架采购合同》复印件一份。***对证明内容存在异议,认为不能免除铁通漳平经营部的责任。本院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铁通漳平经营部主张,但与案件事实存在关联,对其三性予以确认。
由**咨询公司提供的证据:证据1、《自然人提供服务合作协议》复印件一份。***对证明内容存在异议。本院认为,该证据虽不能证明**咨询公司主张,但与案件事实存在关联,对其三性予以确认。证据2、说明函复印件一份。该证据表明的是**咨询公司内部经营关系,不能证明**咨询公司的主张,且与本案事实无关,对该证据不予采纳。证据3、**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据4、录音光盘一份。本院认为上述证据真实合法,能证明**咨询公司主张,对其三性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11月5日***拨打路由器上面的电话号码187××******,让移动漳平分公司永福营业厅维修人员上门维修宽带。次日上午,**坤上门服务,经检查是房子外面进来的网线断掉必须重新拉网线,因网线掉落在屋顶上,其叫***帮忙把网线拉到院内。***爬上围墙,意欲用小棍子将网线挑进院内,此时从围墙上摔下造成小腿受伤。***当日被送往龙岩市××医院治疗,住院36日,伤情诊断为:右侧pilon骨折、右侧腓骨骨折等。出院医嘱为:继续休养及护理,加强功能锻炼,禁止负重,术后每个月返院门诊复查,及时就诊。***共花费医疗费用33285.59元。2022年3月8日,福建闽西***定所出具[2022]临鉴字第233号***定意见书,评定***为伤残十级、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以及后续治疗费为12000元。
另查明:2020年9月2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与中移铁通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签订合同,将福建省范围内移动通信旗下网络综合代维业务发包给中移铁通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2019年12月31日,中移铁通福建分公司同湖北管理公司、新余管理公司签订三方协议,约定由湖北管理公司特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新余管理公司,与其共同承包中移铁通福建分公司所承揽的移动通信旗下业务。2020年1月1日,新余管理公司与**咨询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将包括龙岩区域内移动通信旗下业务转包给**咨询公司。**咨询公司与**坤签订协议,将从新余管理公司承包业务转包给**坤。事故发生时,上述合同、协议均处于有效期内。
本院认为,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案涉争议焦点为:一、被帮工人应如何认定;二、帮工人与被帮工人对本次事故造成损害各负责任比例如何划分;三、本次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关于争议焦点一,移动漳平分公司应认定为被帮工人。本案中,***与移动漳平分公司系网络综合服务合同的法律关系主体,移动漳平分公司应按照约定承担宽带维修义务。***义务帮忙牵搭宽带网线,移动漳平分公司作为受益方,双方即形成帮工与被帮工的法律关系,其在帮工过程中受到的人身损害,应由被帮工人移动漳平分公司依法赔偿。移动漳平分公司辩称,其已将相应业务转包给铁通漳平经营部,并非案涉义务帮工法律关系的承担主体,应由铁通漳平经营部承受相应法律后果。本院认为,事故发生时,***所拨打的维修人员电话号码,系移动漳平分公司提供,并且***并不知晓移动漳平分公司与铁通漳平经营部的内部转包关系以及后续一系列的转包行为。***作为善意相对人,认为维修人员**坤系受移动漳平分公司委派履行维修服务义务,合乎一般人认知的逻辑与情理。因此,综合全案事实,移动漳平分公司辩称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其应作为案涉义务帮工法律关系的承担主体。
关于争议焦点二,***作为具有危险认知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疏忽爬上围墙的危险性,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造成损害,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应自行承担相应30%的过错责任。移动漳平分公司作为网络维护服务的专业提供者,在履行维修义务过程中,应当预见而未预见***作为普通人爬上围墙帮工的危险,但并未予以制止劝阻,对因此造成的人身损害应负70%的过错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三,***在本起事故中的损失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福建省统计局的统计数据及***定意见书,并结合其诉请,***主张的各项赔偿项目的金额确定如下:
1.医疗费:***治疗期间花费的医疗费为33285.59元,有医疗费发票、医药费清单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2.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漳平市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1800元(36天×50元/天)计算,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3.护理费:护理费是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自理能力时止。经鉴定,***的护理期为90天,结合医嘱载明,出院后应继续休养及护理。***主张护理费为9450元【36天×150元/天+(90-36)天×150元/天×50%】,理由充分,予以支持。
4.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移动漳平分公司认为,误工期应按照从***受伤计算至定残日的122天计算,本院依法予以采纳。按照2021年度福建省农林牧渔业年平均工资标准,认定误工费为26098.24元(122天×213.92元/天)。
5.营养费: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主张按照医疗费的10%计算营养费,即3000元,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6.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的伤残等级,按照2021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的伤残等级经鉴定为十级,其主张残疾赔偿金按照51140元/年×20年×10%=102280元计算,理由充分,予以支持。
7.后续治疗费:按照医嘱及***定意见所载明的后续必然发生费用数额计算。***主张后续取内固定物费用12000元。移动漳平分公司辩称,该费用应以实际发生为准。本院认为,该费用有***定意见作为佐证,且医嘱亦明确***进行了粉碎性骨折固定手术,需后续取出内固定物。对12000元后续治理费用,本院予以支持。
8、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的伤残程度、当地生活水平以及双方过错程度考虑,***主张精神抚慰金为5000元过高,本院酌定为3000元为宜。
9.鉴定费:鉴定费用为2600元,是***进行***定用以确定损害程度所发生的,属合理费用,本院予以支持。
10.交通费: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虽未提供相应发票,但结合诊断证明、医嘱等可确认其赴外地就医并住院36天。其主张交通费为600元,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损失为医疗费33285.5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护理费9450元、误工费26098.24元、营养费3000元、残疾赔偿金102280元、后续治疗费1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鉴定费2600元、交通费600元,合计194113.83元。按照双方责任承担比例,移动漳平分公司应向***赔偿135879.68元(194113.83元×70%),剩余损失部分,由***自行负担。
综上所述,***的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漳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135879.68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88.5元,由***承担1270.9元,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漳平分公司承担301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
一、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六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九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十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十二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