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涢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涢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982民初1522号 原告:***,男,汉族,1960年5月11日出生,住安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涢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陆市汉丹北路269号201铺。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涢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8元,减半收取计58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