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982民初1522号
原告:***,男,汉族,1960年5月11日出生,住安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涢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陆市汉丹北路269号201铺。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涢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8元,减半收取计58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