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021民初3227号之一
原告:广西百色**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田阳区那坡镇那驮村六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21079098871A(1-1)。
法定代表人:王晓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湾,广西通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子慧,广西通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59号凤岭·新新家园B区新新大厦二十四层2405号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198307840K。
法定代表人:梁继权,该公司经理。
原告广西百色**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且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百色**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718元,减半收取6859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合计11859元,由原告广西百色**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美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翠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