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5民初3450号
原告: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安山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安山街马安路**。
法定代表人:谢滔,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於雷,湖北谦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中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沿江大道**新外滩领馆**
法定代表人:谈麒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安山街道办事处诉被告湖北中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原告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安山街道办事处于2020年8月6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安山街道办事处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安山街道办事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38元,减半收取819元,由原告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安山街道办事处负担。
审判员 卢珍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白琴
书记员姚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