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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恒兴管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湖北欣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市恒兴管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湖北欣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15民初762号
原告:武汉市恒兴管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老观庙村老观庙小学。
法定代表人:陈新华,经理。
被告:湖北欣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江夏大道花山小区2-3号。
法定代表人:付新平,经理。
原告武汉市恒兴管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欣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9日立案。因双方达成协议,原告武汉市恒兴管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恒兴管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愿撤诉,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恒兴管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武汉市恒兴管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世新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章鸣平
书记员余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