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扬子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执(2020)鄂0202执恢29号黄石港区顺畅木业大桥竹木市场与黄石扬子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鄂0202执恢2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黄石港区顺畅木业大桥竹木市场与被执行人黄石扬子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0202民初3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黄石港区顺畅木业大桥竹木市场与被执行人黄石扬子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达成长期执行和解协议,并正在履行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鄂0202民初3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 进 审判员 周雷刚 审判员 向淑青
书记员 张竹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