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鄂1126执1730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佰强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石扬子建安集团有限公司、黄石扬子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汇能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6日作出的(2019)鄂11民终13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申请执行人湖北佰强钢材贸易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蕲春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31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湖北佰强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书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湖北佰强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书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鄂11民终13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田茂审判员吴自力审判员陈志勇
书记员 杨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