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扬子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九航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黄石扬子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鄂0102执878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武汉九航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石扬子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鄂0102民初2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所欠租金638,600元及相应违约金(以638,6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7年12月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支付案件受理费13,156元,承担本案执行费8,918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武汉九航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被执行人黄石扬子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在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执行款收入,本院于2020年1月7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送达(2019)鄂0102执878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暂未回复。 本院二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进行财产调查工作,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足额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本院认为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丽娜 审判员  王国林 审判员  陈颢号
书记员  宋卓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