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11执恢12号
申请执行人:**扬子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下陆区桂林北路16号11号楼办公2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178438261C。
法定代表人:周思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旭红,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伟民,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北汇能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蕲春县蕲春大道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65683045925。
法定代表人:李国伟。
关于申请执行人**扬子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汇能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11民初26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鄂11民初26号民事判决由蕲春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张瑾
审判员 刘丹
审判员 张严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顾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