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发现代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民发现代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民发现代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黔0181民初4580号
原告***诉被告民发现代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民发现代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无锡强辉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526元,减半收取计17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国芬
书记员  孙成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