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发现代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民发现代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607执23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民发现代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东津新区(经开区)浩然路21号民发瑞际酒店7楼。
法定代表人:陈勇,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石龙社区德政路2号创新世界中泰信息技术产业园厂房A2栋九层。
法定代表人:卞荣军。
本院立案执行的民发现代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鄂0607民初469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民发现代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退还项目诚意金103404元及违约金,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600元、公告费560元、执行费1498元。执行中,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总对总查控,查询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互联网银行、不动产等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多个银行账户余额不足,本院已对其银行账户予以冻结。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证券开户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另查明被执行人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粤BA×××ד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本院已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本院通过传统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将被执行人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作出限制高消费令,于2021年12月22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程雪峰
审判员  樊其勇
审判员  唐俊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吕襄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