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22民初1623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11月15日生,住河南省方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林,河南真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0114168362J。
法定代表人:弓建新,任董事长。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被告:内蒙古飞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0MA0MWDGX9Q。
法定代表人:黄五喜。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爽,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市成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MA3PM5J50N。
法定代表人:刘成。
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男,汉族,1986年7月5日生,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原告***诉被告内蒙古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飞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市成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谷万常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若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