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飞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内蒙古飞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24民初2911号
原告:***,男,197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县。
被告:内蒙古飞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众新家园30号楼1单元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0MA0MWDGX9Q。
法定代表人:黄五喜,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中广核沈丘县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沈丘县产业集聚区服务中心大楼七楼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4MA45RF015X。
法定代表人:计文博,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内蒙古飞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广核沈丘县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5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黄国平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马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