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永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3民终20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东段金桂苑小区*幢*层*****室。
法定代表人:吴宗兵,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斌,陕西大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汉刚,十堰市张湾区红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十堰光彩农副产品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经济开发区汉江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喜莲,湖北孔优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十堰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五堰坡沟。
法定代表人:张文志,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十堰市永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郧西县城关镇江岸路**号。
法定代表人:徐尤安,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陕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东段金桂苑小区*幢*层*****室。
法定代表人:吴宗兵,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兴川,该公司副经理。
上诉人陕西**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十堰光彩农副产品产业园有限公司、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十堰分公司、十堰市永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陕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7)鄂0321民初8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十堰光彩农副产品产业园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十堰分公司工程款范围内、被告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十堰分公司在欠付被告陕西**实业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属判决不清,该判决结果并未对十堰光彩农副产品产业园有限公司欠付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十堰分公司工程款数额及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十堰分公司欠付陕西**实业有限公司工程款数额是多少进行审查,属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7)鄂0321民初81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陕西**实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宇鹏
审 判 员 王广泉
审 判 员 袁 昆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徐恩田
书 记 员 李大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