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永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十堰市永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陕西**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3民终18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十堰市永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郧西县城关镇江岸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226703600803。
法定代表人:徐尤安,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东段金桂苑小区*幢*层*****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311104501R。
法定代表人:吴宗兵,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5年2月23日出生,居民,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原审被告:十堰光彩农副产品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经济开发区汉江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4096643181W。
法定代表人:李晓阳,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十堰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五堰坡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688497376R。
法定代表人:张文志,公司负责人。
原审被告:陕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东段金桂苑小区*幢*层*****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5311054460N。
法定代表人:吴宗兵,公司经理。
上诉人十堰市永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陕西**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十堰光彩农副产品产业园有限公司、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十堰分公司、陕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7)鄂0321民初8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查明,本案上诉人十堰市永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2018年6月11日收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于2018年6月21日提交上诉状,原审法院于2018年6月26日邮寄送达了缴费通知书,但上诉人十堰市永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上诉费。
上诉人陕西**实业有限公司提起上诉后,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了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经审查后,依法作为上诉案件予以立案并移送业务庭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十堰市永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 明
审 判 员  杜 语
审 判 员  代 欢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时青云
书 记 员  李承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