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永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十堰市永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鄂0302执850之二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12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郧西县。
被执行人十堰市永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尤安,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茅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茅劳人仲(2016)裁字120号裁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十堰市永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各项工伤待遇71410.05元。承担执行费1421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十堰市永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十堰市永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2831.05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黄可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杜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