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永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十堰市永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存根)
(2017)鄂0302执850号
十堰市永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骆传学工伤待遇争议纠纷一案,茅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茅劳人仲(2016)裁字12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未能按照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通知。
附:
一、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指:十堰市永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骆传学各项工伤待遇71410.05元。2、承担执行费1421元。
二、强制执行指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抗拒执行的进行拘留。对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妨害执行的视情节追究刑事责任。
全称: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账号:17×××77
开户行:十堰农行源园支行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承办人:杜韬电话:1800728****.84729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