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310号
原告十堰市永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省郧**县城关镇江岸路**号。
法定代表人徐尤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光红,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
委托代理人莫益平,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
被告骆传学。
原告十堰市永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骆传学确认纠纷一案,原告十堰市永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十堰市永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骆传学的起诉。
诉讼费100元,由原告十堰市永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50元,退还50元。
审判员 傅娟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梓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