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827民初2184号之一
原告:武汉广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汉阳区汉阳大道**景江御水天成******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5722748045J。
法定代表人:刘培国,职务总经理。
原告:***,男,196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住武汉市新洲区>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华,男,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宽,住所地: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山后村宽城宝生物资商贸有限公司用代码:91130827551858679P。
法定代表人:唐士敏,职务:总经理。
原告武汉广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本人原告主体身份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2
准许原告***撤回其原告主体身份的申请。
审 判 长 刘文海
审 判 员 唐仕铁
人民陪审员 衡福鑫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蔡佰明
书记员刘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