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广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广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幸福、承德嘉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827民初2184号之一

原告:武汉广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汉阳区汉阳大道**景江御水天成******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5722748045J。

法定代表人:刘培国,职务总经理。

原告:***,男,196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住武汉市新洲区>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华,男,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宽,住所地: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山后村宽城宝生物资商贸有限公司用代码:91130827551858679P。

法定代表人:唐士敏,职务:总经理。

原告武汉广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本人原告主体身份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2

准许原告***撤回其原告主体身份的申请。

审 判 长  刘文海

审 判 员  唐仕铁

人民陪审员  衡福鑫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蔡佰明

书记员刘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