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606民初6015号
原告:襄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
法定代表人:段国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鹏,湖北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告:武汉广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
法定代表人:刘培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安宁,男,196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广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张云,女,197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南漳县。
被告:曾明生,男,196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告:王清才,男,197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洁,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男,195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
被告:欧孝杰,男,195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南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襄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武汉广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广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张云、曾明生、王清才、**、欧孝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襄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清才、**、欧孝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襄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襄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清才、**、欧孝杰的起诉。
审 判 长 匡雅颖
人民陪审员 周国庆
人民陪审员 帅启顺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黄贝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