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9民申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8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南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名勇,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武汉市盘***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滠口经济开发区刘宋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倪良键,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武汉武建荣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玫瑰园东村特1号。
法定代表人:魏建荣,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武汉市盘***建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武汉武建荣华建筑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结算纠纷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0)安民初字第1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 铮
审判员 陈 萍
审判员 夏建红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涂扬
书记员李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