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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广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镇江汽车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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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191民初2652号
原告武汉广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313号景江御水天成1幢1单元1503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镇江市经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交通大道14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汽车城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潘宗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广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镇江汽车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广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广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魏震
二○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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