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华罗利建设有限公司

***与新八建设集团武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华罗利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6民初1266号
原告:***,女,198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盼盼,北京仁人德赛(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八建设集团武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双柳街刘镇。
法定代表人:陈新林。
被告:武汉华罗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永安大道306号。
法定代表人:陈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逸,公司员工。
被告:武汉华罗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阳逻汽渡路。
法定代表人:童春荣。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新八建设集团武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华罗利建设有限公司、武汉华罗利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经查:原告***不服武汉市武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武劳人仲裁字[2019]第513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而被告武汉华罗利建设有限公司因不服上述仲裁裁决,也已另案向本院起诉,本院亦于2020年5月8日立案。虽两案件立案时间为同一天,但被告武汉华罗利建设有限公司作为原告起诉的案件案号在前,可视为武汉华罗利建设有限公司先行向本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进行审理,并应当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一并作出裁决,故本案应予终结。原告***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并入以武汉华罗利建设有限公司为原告的(2020)鄂0106民初1265号劳动争议一案一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审判员  袁佳丽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张传慧
书记员胡明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