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华源铸诚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华源铸诚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6民初422号
原告:武汉华源铸诚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云林街31号中环大厦1505。
法定代表人:熊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元钟,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92年3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
原告武汉华源铸诚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武汉华源铸诚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华源铸诚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华源铸诚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武汉华源铸诚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杰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邵文娉
书记员严橄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