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景弘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景弘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与洛阳矿山机械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305民初1197号
原告:武汉景弘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3号激光工程设计总部二期研发楼07、裙楼栋7单元13层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缔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洛阳矿山机械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206号。
法定代表人:俞章法,董事长。
原告武汉景弘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矿山机械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原告武汉景弘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七日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汉景弘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