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0103民初15189号
原告:****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3号激光工程设计总部二期研发楼07、裙楼栋7**13层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兰德科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江汉经济开发区0601地块智慧大厦3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兰德科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兰德科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兰德科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兰德科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00元,减半收取计8500元,由原告****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兰德科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