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景弘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兰德科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0103民初15189号 原告:****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3号激光工程设计总部二期研发楼07、裙楼栋7**13层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兰德科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江汉经济开发区0601地块智慧大厦3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兰德科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兰德科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兰德科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兰德科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00元,减半收取计8500元,由原告****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兰德科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