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鄂0103民初11942号
原告武汉天睿世纪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锐特展览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武汉海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审理。原告武汉天睿世纪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天睿世纪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天睿世纪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200元,由原告武汉天睿世纪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程莎
书记员 余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