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锐特展览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特展览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湖滨电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鄂0115执5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特展览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街296号汉江国际第1幢1**7层8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3679114206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武汉湖滨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经济开发区庙山办事处***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22704675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特展览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湖滨电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作出的(2021)鄂0115民初654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特展览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武汉湖滨电器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湖滨电器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特展览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10812.51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7462元、执行费6174元。 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武汉湖滨电器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车辆、不动产、证券、工商等查询,查询结果及本院采取的强制措施如下: 一、本院依法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自2023年2月16日至2024年2月16日,因被执行人涉及多起案件,本案为轮候冻结,无可供执行存款。需要续冻的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续冻,逾期或未提交续冻申请所导致的冻结失效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二、被执行人武汉湖滨电器有限公司名下所有位于武汉市洪山区××街××层房屋一处(房屋所有权证:武房权证洪字第2××3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洪国用(2006私)第1277号)已被另案查封,本案为轮候查封,暂无处置权。 三、2023年7月11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武汉湖滨电器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予以限制高消费惩戒,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涉诉案件众多,已被多次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武汉湖滨电器有限公司仍需继续履行(2021)鄂0115民初654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姣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君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潘 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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