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鄂0105民初7169号之二
武汉彤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武汉盛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2020)鄂0105民初716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武汉盛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9,000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彤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武汉盛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武汉彤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已申请撤诉,本院已予准许。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彤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武汉盛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9,000元的冻结及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姚 旷
书记员 周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