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陕0116民初5779号
原告西安金艺网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盛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西安金艺网架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律规定的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安金艺网架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育民
书 记 员 折少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