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8民初2195号
申请人:高新区浒墅***来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
经营者:曹忠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远翔,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志杰,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武汉盛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陈国元。
被保全人: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胡丹。
申请人高新区浒墅***来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保全人武汉盛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高新区浒墅***来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保全人武汉盛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0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依法进行查封、冻结、扣押。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保全人武汉盛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0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章勤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罗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