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恒科实业有限公司

郑州恒科实业有限公司与白山市公路管理处承揽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吉0621执527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郑州恒科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白山市公路管理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吉0621民初4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郑州恒科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白山市公路管理处给付设备款553,168.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497,851.20元为本金,从2010年2月13日之日算起;以55,316.80元为本金,从2012年2月13日之日算起,两次利息均至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666.00元、申请执行费7,978.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白山市公路管理处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积极筹措资金,在法定期限内将执行款888,931.10元(其中设备款553,168.00元,利息282,945.28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40,173.82元,案件受理费4,666.00元、申请执行费7,978.00元)汇至本院,本院将该款交付申请执行人郑州恒科实业有限公司。本院认为,(2018)吉0621民初47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部分)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抚松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4日作出的(2018)吉0621民初47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部分)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审判员 曹 亮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琳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