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恒科实业有限公司

郑州恒科实业有限公司、四川键锋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781执恢2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郑州恒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开发区经开第六大街;

法定代表人张林海。

被执行人:四川键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芷泉段6号1幢1单元21层3号;

法定代表人王玺铭。

被执行人:许祥明,男,生于1978年7月7日,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15)涪民初字第248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上列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案,申请执行标的1528000元(利息另计),执行费17680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无具执行价值的银行存款、无动产、不动产、证券、保险、公积金等财产登记信息;对其营业场所、户籍地委托调查及约谈申请人均未能获悉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进行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经调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15)涪民初字第24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偿还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立即恢复执行,并且不受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规定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万 钦

审判员 邓 强

审判员 王金洪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黄新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