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顺利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蔡甸区索河街道龙潭村村民委员会与***、***利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4民初181号
原告:蔡甸区索河街道龙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索河街龙潭村4组。
法定代表人:李光明,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平,湖北平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晓君,湖北平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7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瑞华,武汉市蔡甸区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利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索河街龙潭村特1号。
法定代表人:李洪,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虹,湖北人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盼,湖北人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蔡甸区索河街道龙潭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被告***利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蔡甸区索河街道龙潭村村民委员会于2020年7月23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蔡甸区索河街道龙潭村村民委员会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甸区索河街道龙潭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蔡甸区索河街道龙潭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刘汉金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杨新辉
书记员蒋庆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