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思远豫电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思远豫电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8民初2959号
原告:上海市青浦区华星汽车维修服务中心,经营场所上海市青浦区香花桥街道外青松公路***号***幢***楼***号。
经营者:程志华,男,198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曹河乡程楼村。
被告:***远豫电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原告上海市青浦区华星汽车维修服务中心与被告***远豫电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原告上海市青浦区华星汽车维修服务中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市青浦区华星汽车维修服务中心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静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邓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费用。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