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思远豫电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思远豫电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8民初17541号
原告:上海市青浦区华星汽车维修服务中心,经营场所上海市青浦区香花桥街道外青松公路XXX号XXX幢XXX楼XXX号。
经营者:程志华,男,198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曹河乡程楼村。
被告:***远豫电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原告上海市青浦区华星汽车维修服务中心与被告***远豫电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上海市青浦区华星汽车维修服务中心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市青浦区华星汽车维修服务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75元,减半收取计587.50元,由原告上海市青浦区华星汽车维修服务中心负担。
审判员  张静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邓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