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新城美洁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武汉新城美洁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113执1203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新城美洁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二产业园财富二路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恒(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196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南区。 原告武汉新城美洁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1日作出的(2021)鄂0113民初19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武汉新城美洁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所有财产进行查询,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但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除该财产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2年5月31日,申请执行人武汉新城美洁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鄂0113民初19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2021)鄂0113民初1925号民事判决书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氢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程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