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3民初492号
原告:***,女,196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力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南区。
被告:深圳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岗天安数码创业园1号厂房B130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党军,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新城美洁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二产业园财富二路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136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武汉新城美洁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