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一安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河北朝晖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一安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105民初2409号
原告河北朝晖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朝晖公司),住所地在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
法定代表人王玉梅,河北朝晖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占军,男,河北朝晖公司职工,住南京市秦淮区。
被告武汉一安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一安公司),住所地在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余载武,武汉一安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段俊明、刘巍,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朝晖公司诉被告武汉一安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双方进行庭外和解并达成一致协议,原告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朝晖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350元、保全费5000元,由河北朝晖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文军
人民陪审员  王顺丽
人民陪审员  徐 堃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曹李萍